关于上海鸣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为本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维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由【上海鸣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发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服务的鸣熙日耀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自律组织规范性文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基协发〔2024〕5号)相关规范要求,对本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另有说明外,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删除下列“投资标的”(如涉及,具体以实际合同表述为准)
(1)场外期权(2)收益互换(3)收益凭证(4)利率远期(5)利率互换
(二)投资范围中“期权”(如有)修改为“场内期权”
我司将于【2024年7月15日】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并于【2024年7月18日】设置开放日,开放时间1天(可由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具体开放日长度,开放日通知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2024年7月17日24点】之前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或者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均应当以签字的形式明确回复意见;不同意本次变更的,请在开放日期间内,发起所持有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于【2024年7月17日24点】之前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且未在本次临时开放日申请赎回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次变更。
1、本征询函自我司完成上述合同变更流程之后生效,且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征询函与原合同有抵触,以本征询函的约定为准。
2、本次合同变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巨额赎回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降低的风险。
3、我司有义务审核本征询意见函中基金投资者的签章,确保征询意见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管理人:上海鸣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7】月【15】日
(以下无正文,为份额持有人/或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就《关于上海鸣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签署意见页)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A: [ ] 同意
B: [ ] 不同意(如不同意,请填写赎回申请表)
本次变更生效后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意见:[ ] 同意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